(2010)甬慈刑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沈立波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43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立波,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高方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立波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京发、被告人沈立波及其辩护人高方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赌博事实2008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沈立波伙同孙记立、何志学、俞红军(均已判刑)等人,在慈溪市观海卫镇、桥头镇五姓村等地以纸牌九点半的形式聚众赌博。期间,该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在该赌场中,被告人沈立波负责安排赌博场地,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沈立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孙记立、何志学、俞红军的供述、证人黄某、余某的证言笔录、本院(2010)甬慈刑初字第41号、(2010)甬慈刑初字第82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开设赌场事实2009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沈立波伙同余谷未、余刚(均已判刑)等人,在慈溪市桥头镇小桥头村,以纸牌九点半的形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在该赌场中,胡亚锋(已判刑)负责保管赌资,余岳标(已判刑)负责联系场地等事宜。期间,该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被告人沈立波获利人民币1.3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沈立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余谷未、余刚、胡亚锋、余岳标的供述、证人毛某、沈某、方某、孙某的证言笔录、本院(2010)甬慈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沈立波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立波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被告人沈立波又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赌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立波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沈立波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高方军请求对被告人沈立波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沈立波犯有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沈立波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立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沈立波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 东 海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人民陪审员 毛 益 科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