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3500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郭二景与绍兴县钱清金伟压绉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二景,绍兴县钱清金伟压绉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500号原告:郭二景。委托代理人:梅学兵,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钱清金伟压绉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钱清镇南钱清村,组织机构代码:L12517421。法定代表人:陈建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二景诉被告绍兴县钱清金伟压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钱清金伟压绉厂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二景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钱清金伟压绉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