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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刑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查会斌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会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雁刑初字第0039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查会斌,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陕西省丹凤县人,住丹凤县,捕前租住西安市雁塔区,农民。2010年6月2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白书宝,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会斌犯强奸罪,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查会斌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5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查会斌在本市雁塔区双水磨村西三街123号房屋楼顶与同租住该院的被害人徐某聊天时欲和徐某发生性关系,后采取捂嘴、撕扯内裤等方法强奸徐某,因徐某极力反抗,强奸未遂。后徐某乘机跑回房间并报警,查会斌在租住屋内被抓获。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查会斌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被害人陈述;3、情况说明;4、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5、被告人查会斌供述;6、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查会斌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查会斌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查会斌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查会斌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查会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11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鹏人民陪审员  高建萍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静打印:扈艳红校对:赵静2010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