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诸暨市涌源电脑绣花厂与钱成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涌源电脑绣花厂,钱成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571号原告:诸暨市涌源电脑绣花厂(机构代码:720016051)。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协和路*号。投资人:袁成刚,厂长。委托代理人:蒋宇,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成君。原告诸暨市涌源电脑绣花厂诉被告钱成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钱成君于2008年至2009年多次向原告进行绣花加工,但加工费一直未付。到2010年1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68,50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为凭。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一直未付。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加工费。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即《欠条》记载,欠款人系钱成军,与其所诉被告钱成君不符。原告又无其他证据证明钱成军就是本案被告钱成君。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诸暨市涌源电脑绣花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