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江九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江九民初字第379号原告李某。被告汪某。原告李某为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伟锋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原、被告婚后关系较好,但从2008年底起至今原告发现被告有时晚上很晚才回家,且与衢州女子有不正当的关系。该女子还公然发短信、半夜电话给被告,与被告聊天,语言污秽。当原告制止时就遭到被告的毒打,至今先后被打伤3-4次,其中有两次经过派出所处理。2010年10月7日凌某,原告又被被告拿起拖把柄毒打,将原告的头发抓牢朝墙上撞,致原告浑身是伤。原告向当地公安报了警并又一次验伤。被告如此行为已经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赔偿原告被施暴的精神损失费20000元;2、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分割;3、诉讼费用各半承担。被告汪某辩称,对原告陈述婚姻状况的事实无异议。被告是打过原告,但打原告是有理由的。两年多来原告不做家务,被告是气不过才打的。2010年10月7日被告确实也打过原告,因为原告半夜出去,被告将门锁掉了,原告回来后就骂人,被告于是生气就打了她。关于原告说的衢州女子,被告与这女子的丈夫是好朋友,被告与这女人只是朋友并在一起做生意,根本没有不正当关系,如果原告说被告与其有不正当关系,也要有证据。对于离婚,被告坚决不离婚,因为双方均系再婚,离婚对原、被告均不利,且也不利原告子女的成长。但原告如果要时间冷静被告是同意的。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李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2、照片6张,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受伤的事实;3、验伤通知单2份及病历2页,证明被告多次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的事实;4、九堡镇格畈社区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原告在格××家园××号有住房所有权和居住权;5、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单1份,证明原、被告共有牌号为浙a×××××的桑塔纳轿车一辆的事实;被告汪某没有提交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后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4、5,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能够反映原告受伤后的状况,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对于婚姻状况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9年9月3日、2010年10月7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汪某发生纠纷并打架,李某报警后,九堡派出所出具验伤通知单,经医疗机构诊断,李某身上有多处挫伤并其他伤情。二、财产状况双方共同确认以下共同财产:tcl52寸电视机一台、西湖25寸电视机一台、格力空调一台、组装电脑一台、沙某某几各一套、家具一套。桑塔纳轿车(牌号浙a×××××)一辆。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格畈家园北苑7排1号房屋某某三层三间,落地面积103平方,2005年建造房屋时有以下人员分别为:汪某、李某、汪洋、汪乙、汪丙、张爱珠等六人。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离婚的起因在于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因此产生矛盾,但原告对被告不忠的事实并无证据予以证明。鉴于原、被告2003年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夫妻关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双方只要互让互谅,加强沟通,特别是被告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应当注意方式方法,杜绝夫妻之间打骂行为,双方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此外原、被告双方均系离异,更应珍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本着有利于家庭和睦以及子女成长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双方的感情问题。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宋伟锋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