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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樊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8-12-04

案件名称

谢小英与付合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小英;付合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樊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谢小英,女,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襄樊市人,住樊城区。委托代理人邵军,男,住樊城区。被告付合庭,男,汉族,襄樊市人,住襄樊市樊城区。原告谢小英诉被告付合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小英诉称,2010年5月24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烧烤店中工作时因店内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腿髌骨骨折并脱位需要住院治疗,治疗期间被告仅支付了原告一天的医疗费用。原告经襄樊市司法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付合庭赔偿原告谢小英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法医鉴定费、伤残补助费、文印费、交通费等共计22022.34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书上被告的姓名为“付合庭”,经原告核实,起诉书中的被告名字出现错误。故付合庭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小英对付合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匡雅颖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春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