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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行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26)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黄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灞行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西安市吉祥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毛楠,男。被执行人黄新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0)6-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黄新民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已依法受理。经审查,黄新民租用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于家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施工建厂房,已建起钢架结构彩钢瓦工棚四座、砖混结构二层办公楼一座、砖混结构二层宿舍一座及水泥路面,建筑物占地4879.61平方米。黄新民建房所占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上述建筑物,并处以罚款282000元。本院认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0)6-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0)6-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王德宁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振兴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签发:核稿人:事由:行政裁定书拟稿人:附件: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0)灞行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孙箫,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干部。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刘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忠建,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09)6-2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刘村村委会买卖土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本院合法传唤,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刘村村委会未到庭陈述并申辩理由。本院认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09)6-2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市国土发(2009)6-2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爱芳代理审判员田雷代理审判员王德宁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签发:核稿人:事由:行政裁定书拟稿人:附件:(2010)灞行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地址: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罗亚民,局长。委托代理人韩菊,女,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尚英,女,1970年1月26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人,现住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田王村一组,个体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市环罚字(2009)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李尚英罚款10000元及拆除锅炉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市环罚字(2009)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市环罚字(2009)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成倩代理审判员柳玲霞代理审判员刘爱芳二0一0年三月三日书记员刘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