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兴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穆某某执结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小娟,梁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穆小娟,女,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梁远,男,汉族。穆小娟申请执行梁远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9)兴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75元及申请人婚前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00元及乐华牌彩电一台、棉被两床,剩余案件款及婚前财产自愿放弃。被申请执行人已按上述协议履行完义务,上述款物已经本院兑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兴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