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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民二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新鼎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伊彩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新鼎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珠海市伊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民二初字第359号原告珠海市新鼎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黄清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文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身份证号码:×××9064。被告珠海市伊彩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方绍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新鼎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伊彩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市伊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新鼎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8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珠海市新鼎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静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