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翁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某。委托代理人周建深。委托代理人赵约翰、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0)温瑞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依法传唤上诉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陈肖俭代理审判员 厉 伟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