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长宇木业厂与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长宇木业厂,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976号原告:嘉善长宇木业厂。负责人:陆杰希。委托代理人:陆文超。被告: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长宇木业厂与被告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长宇木业厂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长宇木业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长宇木业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76元,减半收取1338元,由原告嘉善长宇木业厂负担。审判员 杨闽军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