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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雨田与王尿斌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田,王尿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62号原告王雨田。委托代理人马俊义。被告王尿斌,约50岁。委托代理人王缠厚,男,195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雨田与被告王尿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于2009年10月在老宅基建房,妨碍原告出行及排水,故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官路系双方均可使用的,且政府也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告原有宅基北邻王纪齐,南邻杨犬(杨得喜),二者官路2分3厘1。1952年因杨犬另分有宅基即将老宅(座东向西)出售给被告,双方立有契约:东至王墙,南至王有由、王致功,西至大路,北至官路。以原告宅基证可查出官路为2分3厘1,2009年9月左右,被告将原盖得老宅座南向北三间土房拆除,欲建座东向西三间楼房,宽为3.3米,原告认为占了官路,遂提出上述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场测量被告占官路数据,以被告老宅外坪测占官路1.62米,从中间测占官路1.77米,但原告认为被告应占2米多,双方对测量点位置发生争议。本院认为,虽然原告出具了宅基证书证明官路为2分3厘1,但官路四至应从何处测量原、被告意见分歧,该官路四至不清,应先由相关部门确定好位置,才能确认被告实际占有官路数据,该案应属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雨田要求判决王尿斌停止损害原告通行权、排水权及要求被告排除其非法建筑物和堆放在道路上的杂物,恢复道路排水原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其2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 扬审 判 员  李晓葆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