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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非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行贵、徐美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行贵;徐美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非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吴伟峰,局长。被执行人:王行贵。被执行人:徐美和。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行贵、徐美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温泰计生征字(柳峰)第2010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因被执行人王行贵、徐美和拒不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4.152万元,申请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温泰行审字第59号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9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行贵、徐美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自动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4.152万元的义务,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00元。但被执行人王行贵、徐美和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各大金融机构(工商银行、建行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行贵、徐美和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院认为,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执非字第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晓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