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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陶士北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士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4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士北,绰号“小壮”,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泗洪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吴士虎,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士北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勋文、被告人陶士北及辩护人吴士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9日晚11时左右,被告人陶士北伙同陈伟、殷克松、吴建(均已判刑)等人经预谋,携带刀具、钢管等作案工具至慈溪市逍林镇桥一村缘堂路某弄某号岑某1的棋牌室欲实施抢劫。在到达该棋牌室附近时,因发现棋牌室内麻将散场,故未按预谋的方案实施抢劫。2009年7月10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陶士北伙同陈伟、殷克松、吴建及李上海(已判刑)等人经预谋,携带刀具、钢管等作案工具至慈溪市逍林镇桥一村缘堂路某弄某号岑某1的棋牌室,踢门入室,采用持械威胁、搜身等手段,从在该麻将室的岑某1、岑某2、宋某、胡某、岑某3、阮某、岑某4、岑某5处共劫得人民币4000余元及手机5部、24K黄金项链2条、钻石耳环1副(物资合计价值人民币41803.5元)。案发后,中天E98型移动电话机和钻石耳环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阮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士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岑某1、岑某2、宋某、胡某、岑某3、阮某、岑某4、岑某5的陈述、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陈伟、殷克松、吴建、李上海的供述、涉案物品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检查笔录、价格认证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陶士北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士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持械威胁等手段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士北在2009年7月9日晚实施的抢劫,系犯罪预备,对该起犯罪,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士北归案后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吴士虎提出的关于请求对被告人陶士北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士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越  骋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