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米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13号原告刘某,女被告常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申世芬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