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陈绍阳与林光禹、林发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阳,林光禹,林发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235号原告:陈绍阳。被告:林光禹。被告:林发干。本院于2010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绍阳与被告林光禹、林发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绍阳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海瑞人民陪审员 林志寅人民陪审员 姜宗省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益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