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3357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梁红英与梁平安、吴颜林房屋使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红英,梁平安,吴颜林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357号原告梁红英。委托代理人王若谷,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平安。被告吴颜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红英与被告梁平安、吴颜林房屋使用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梁平安在本院尚有涉案房屋确权纠纷案正在审理中,本院需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