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859号原告:龚某。被告:杨某甲。原告龚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苏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杨某甲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龚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底相识,于2004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乙。原、被告婚后在本市××街道××路××信商住楼××室居住,被告婚后时常参与赌博,欠下大量赌债,并卖掉原、被告居住的婚房以偿还赌债。2007年8月份,被告突然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后原告就此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携女儿回娘家居住生活,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被告沉迷赌博、卖房偿还赌债,后又离家出走,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杨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反驳证据。原告诉称的事实由其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慈溪市公安局报警受理回执单、慈溪市古塘街道园丁社区居委出具的证明、本院向被告杨某甲父亲杨丙制作的谈话笔录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杨某甲婚后参赌欠债,后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分居生活已逾三年,应当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因被告杨某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故原告要求婚生女杨某乙由自己抚养、被告依法承担子女抚养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子女抚养费的具体金额,本院根据慈溪市居民的收入水平及杨某乙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酌情确定为每月400元,被告每年应承担的子女抚养费于每年的6月30日前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龚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杨某乙由原告龚某负责抚养,被告杨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至杨某乙独立生活时止,每年的子女抚养费于每年的6月30日前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的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060143738093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科军审 判 员 方苏琴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进进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一、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执行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