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谢民一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2011谢民一初876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芳,岳好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876号原告高志芳,女,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岳张集镇徐圩村徐圩孙庄080号,身份证号码:340421195210092025。委托代理人鲍献龙,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好仁,男,195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芳草园村花市内北楼派出所家属楼西头4层东户7号,身份证号码:340404195110120678。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芳与被告岳好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高志芳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花贵申请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高志芳负担。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