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毛风琴与中山市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风琴,中山市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132号原告毛风琴,女,汉族,1982年1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李俊松,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沙溪大道11号宝嘉上筑花园19-27卡商铺。法定代表人陈礼托。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风琴诉被告中山市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孝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