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诸执字第1627-1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郑周与王洪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周,王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诸执字第1627-1号申请执行人郑周。被执行人王洪刚。申请执行人郑周与被执行人王洪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000元,未执行标的为1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张炳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