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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民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尚某某与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尚某某,李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永民初字第00373号原告朱某某,男,住永寿县监军镇。原告尚某某,男,住永寿县监军镇。委托代理人葛超群,男,陕西开云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住永寿县监军镇。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住永寿县监军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私下和解而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修仓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