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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3127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冰、第三人王曾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白冰,王曾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3127号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青石桥南街财富中心一栋3单元24层。法定代表人黄雄,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艳,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白冰,女,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陈昌杰,四川西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曾,女,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冰、第三人王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