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215号
原告:沈某某,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杭州湾新区。
被告:俞某某,男,46岁,汉族,住宁波杭州湾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俞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对被告俞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虞伟庭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陈红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