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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茂南法民镇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杨土坤与潘礼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土坤,潘礼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茂南法民镇初字第42号原告杨土坤。被告潘礼勋,约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土坤诉被告潘礼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土坤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土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土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杨土坤负担。审判员  陈耀荣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碧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