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松执字第0141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宿松县支行与袁春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宿松县支行,袁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松执字第0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宿松县支行。代表人严曙光,农行宿松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林洲、刘国庆,系农行宿松支行职工。被执行人袁春华,男,58岁,汉族。中国农业银行宿松县支行与袁春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松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宿松县支行据此于200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7年8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袁春华经本院准许并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后将原抵押物座落于宿松县孚玉镇刘家弄XX号房屋(房产证号为松房字第XXXX**号,地号为XXXXXX)作价14万元变卖用于抵偿该贷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袁春华在以抵押物抵付贷款后,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松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保国审 判 员 查道舟审 判 员 黄长春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虞盛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