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长民初字第3437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甲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3437号原告张甲。被告左某。原告张甲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性格内向,双方沟通甚少,且被告无家庭责任感,对原告母亲态度十分恶劣,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现双方已形同陌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甲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夫���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2005年5月14日双方生有一女,取名张甲。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0年9月,原告以诉称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甲由己抚养。庭审中,原告坚持诉称,并提供双方结婚证,用以证明其与被告系合法夫妻之事实;被告则表示其与原告感情尚好,且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对立,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已近7年,且生有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夫妻双方多增进沟通,相互体��,仍有和好可能,况被告已表示愿意改正不足之处,现原告仍坚持离婚,显属不妥,本院依法不予准许。综上,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与和谐,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甲要求与被告左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让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