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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张影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36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影。2010年9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善挺栋、田晶、被告人张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4日,刘某甲(已判刑)与同事苏某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此后,双方都动手打了对方。2010年3月25日上午,刘某甲打电话给顾某(已判刑),要求顾某帮忙殴打苏某,顾某答应帮忙。当天21时30分许,顾某纠集了谭某(已判刑)、被告人张影等数人,携带从顾某家拿来的棍棒刀具赶到了杭州市上城区近江附近的一家台球房与刘某甲等人汇合。当晚22时许,刘某甲、谭某、顾某、被告人张影在杭州市上城区始板桥直街14号附近看到苏某与其表哥被害人狄某,刘某甲出声示意顾某。刘某甲、顾某、谭某、被告人张影等数人一起持械冲上去对苏某、狄某进行殴打。苏某挣脱后逃离了现场,被害人狄克某到殴打,其身体头部、左背部、右大腿等部位受伤,导致胸腹部贯通伤,膈肌破裂,肺破裂、脾破裂,胃破裂,胸腹腔大量积血。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张影逃离杭州。2010年9月2日黑龙江省呼玛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呼玛县金诺网吧抓获被告人张影。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狄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甲、谭某、顾某、苏某、刘某乙、王某、周某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伤势照片、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影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0年9月2日起至2013年9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曦晔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人民陪审员  王少民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