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济阳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艾传安、艾传勇、艾秀春、艾传峰、艾传全、艾兆芳与济阳县孙耿镇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传安,艾传勇,艾秀春,艾传峰,艾传全,艾兆芳,济阳县孙耿镇人民政府,济阳县孙耿镇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济阳行初字第40号原告艾传安,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原告艾传勇,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原告艾秀春,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原告艾传峰,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原告艾传全,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原告艾兆芳,194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以上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熊云飞,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原告之委托代理人褚中喜,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阳县孙耿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德龙,镇长。第三人济阳县孙耿镇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艾明荣,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艾传安、艾传勇、艾秀春、艾传峰、艾传全、艾兆芳诉被告济阳县孙耿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镇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因本案的审判须以2010年10月28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0)济行辖字47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高卫东审 判 员 张海霞人民陪审员 代 波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