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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曾祖明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祖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3232号原告曾祖明,男,汉族,1967年10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庄云川,四川远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杨天蔚,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清平,男,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祖明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祖明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祖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祖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祖明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