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廖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拱刑初字第39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2007年6月11日因盗窃被被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0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0)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廖某至杭州市拱墅区皋亭新苑148号四楼,爬窗入室,窃取被害人付某价值人民币856.80元的三星牌ES70型数码相机一只及现金人民币340元。被告人廖某欲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发现并抓获,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付某的发生情况报告及陈述、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廖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窃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撬门入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鉴于被告人廖某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11年4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顾炜青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程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