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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815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久鼎担保有限公司与俞根伟、宁波花时美服饰有限公司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久鼎担保有限公司,俞根伟,宁波花时美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双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815号原告:宁波市久鼎担保有限公司1-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殷家坑。法定代表人:黄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功意,宁波市恒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根伟,26196406223190),汉族,身份同下,住宁海县跃龙街道溪南刘村一组52号。委托代理人:应建华,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花时美服饰有限公司2-8)。住所地:宁波市环城西路南段936号。法定代表人:叶伍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双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699437-8)。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蓝天路9号6楼。法定代表人:俞根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久鼎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根伟、宁波花时美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双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久鼎担保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9日以已与三被告在案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市久鼎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久鼎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49元,减半收取计7824.5元,由原告宁波市久鼎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高龙代理审判员  高宏伟代理审判员  吴占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谢依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