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通中刑一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9-07-26
案件名称
张菁范立平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范立平;张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通中刑一终字第96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立平,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811985********,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梅河口市曙光镇同胜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河口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菁,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梅河口市解放街。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河口市看守所。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范立平、张菁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0)梅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立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范立平及张菁均不服,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范立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0)梅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桂清审 判 员 王志刚代理审判员 郑武哲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