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民一初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青岛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洪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洪英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2953号原告青岛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金沙江路18号。法定代表人姚洪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良,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洪英,女,196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史兆平,平度保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洪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894元,邮寄费60元,合计954元,由原告青岛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雷鸿春审判员 代照和审判员 刘月纯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