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绍商终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田建新与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小越支行、罗科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建新,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小越支行,罗科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绍商终字第7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建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文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小越支行。法定代表人:戴苗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光辉。原审被告:罗科雷。上诉人田建新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小越支行、原审被告罗科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商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建新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建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建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17元,由上诉人田建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雪伟代理审判员 XX斌代理审判员 张 靓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裘青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