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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绍商终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田建新与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小越支行、罗科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建新,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小越支行,罗科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绍商终字第7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建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文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小越支行。法定代表人:戴苗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光辉。原审被告:罗科雷。上诉人田建新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小越支行、原审被告罗科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商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建新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建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建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17元,由上诉人田建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雪伟代理审判员  XX斌代理审判员  张 靓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裘青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