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刚诉杨军、闫建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杨军,闫建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李刚,男。被告杨军,男。被告闫建通,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原告李刚诉杨军、闫建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李刚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刚承担。代理审判员 上江涛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