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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绍兴铭展纺织有限公司与宁波丽欣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铭展纺织有限公司,宁波丽欣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保字第143号申请人:绍兴铭展纺织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大道788号。法定代表人:雷汉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宁波丽欣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象山县爵溪街道游仙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惠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绍兴铭展纺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丽欣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因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宁波丽欣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的存款(详见保全清单)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400000元,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丽欣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的存款(详见保全清单),保全价值为人民币4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谢敏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烨保全清单1、冻结被申请人宁波丽欣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象山支行的存款400000元(账号:8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