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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06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诉季玲芬、陈新华、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季玲芬,陈新华,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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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0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盐市口大业路16号。负责人马文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小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玲芬,女,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被告陈新华,男,汉族,1973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被告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上西顺城街289号成都熊猫城。法定代表人李思廉,成都���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向文杰,男,汉族,1971年11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王智,男,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蜀都支行)诉被告季玲芬、陈新华、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蜀都支行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农行蜀都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肖 彬

审 判 员  何 理

人民陪审员  赫亚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傅继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