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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626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李娟与向太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向太军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626号原告李娟,女,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陈烨,成都市锦江区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敏,成都市锦江区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太军,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赵红,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与被告向太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娟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娟申请撤回对被���向太军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撤回对被告向太军的起诉。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