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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杨聪儿与孙建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聪儿,孙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032号申请执行人杨聪儿(系慈溪市掌起镇荣迪建筑钢管租赁站业主),女,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孙建波,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4624号杨聪儿诉孙建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建波下落不明,也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孙建波尚欠申请执行人杨聪儿租赁费77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730元,执行费105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0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