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荣进与张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荣进,张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2507号原告:郑荣进,26198101251330,汉族,住浦江县黄宅镇前二村民主北区156号。被告:张方平,26197009303914,汉族,住浦江县杭坪镇乌浆村新屋**号。原告郑荣进诉被告张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7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荣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方平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1月26日,被告张方平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后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20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的利息。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被告张方平于2006年1月26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之事实。被告张方平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2006年1月26日,被告张方平向原告郑荣进借款人民币12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郑荣进人民币壹万贰千元整(12000),借款人:张方平,2006年1月26号”。该笔借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讼来院,提出了前述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方平向原告郑荣进借款12000元,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理应按约及时如数归还借款,拖欠不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方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荣进借款本金1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0年7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50元,由被告张方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黄 志 远代理审判员 曹德强人民陪审员蒋约苟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黄 君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