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商终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北京腾达润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兴统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统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腾达润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商终字第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统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纹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腾达润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传亮。上诉人嘉兴统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腾达润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0)嘉南商初字第131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兴统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嘉兴统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兴统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计960元,由上诉人嘉兴统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建龙审判员 章 能审判员 安玉磊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