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法执字第807-1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与黄芳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黄芳,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新法执字第80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负责人:李卫平,行长。委托代理人:申锐委托代理人:杨军被执行人:黄芳被执行人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号。法定代表人:任忠辉,董事长。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与黄芳、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新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芳、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0年6月3日依法委托陕西东方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黄芳所有的西安市x路x号商务大厦”商用房屋。2010年10月27日,买受人宣艳艳以85.2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西安市x区x路x号原抵押记号为市房交抵备字第xx号商用房屋,现房屋坐落在x区x号x幢x号的房屋归买受人宣艳艳所有。二、买受人宣艳艳应持本裁定到西安市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宣艳艳身份证号xxx)三、原登记在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在x区x号x幢x号的房产证作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