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湛麻法执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德、王秋心、陈玉春、陈彩芳、陈彩进与陈公忠、陈公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王秋心,陈玉春,陈彩芳,陈彩进,陈公熙,陈公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湛麻法执字第229-5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又名陈那达)。申请执行人:王秋心。申请执行人:陈玉春。申请执行人:陈彩芳。申请执行人:陈彩进。被执行人:陈公熙。被执行人:陈公忠。申请执行人陈德、王秋心、陈玉春、陈彩芳、陈彩进与被执行人陈公忠、陈公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湛麻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第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公忠、陈公熙向申请执行人陈德、王秋心、陈玉春、陈彩芳、陈彩进支付153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陈德、王秋心、陈玉春、陈彩芳、陈彩进的请求,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公忠、陈公熙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信部门没有存款,土地、房产、工商等部门没有登记资料,申请执行人陈德、王秋心、陈玉春、陈彩芳、陈彩进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公忠、陈公熙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0)湛麻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茂林审判员 陈 林审判员 林其碧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殷宝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