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岐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岐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岐山县人,农民。被告李某乙,女,汉族,岐山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唐 华人民陪审员 王德堂人民陪审员 韩兴科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晓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