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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沈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沈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63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沈某某。原告张某某为与被告沈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朝龙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10年1月3日,被告沈某某向原告承诺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做好商务邀请函。经协商,双方约定:被告给原告做20个客户的商务邀请函,每人1000元,由原告先付15000元订金。后原告汇付订金15000元。之后,被告未按约定日期做好商务邀请函并先退还了4000元订金。2010年1月19日、21日被告做好了其中两份商务邀请函。之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余9000元订金,经协商,被告同意退8500元并在同意退款的合同协议上签名。因被告至今仍未退款,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订金8500元。被告沈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3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就做商务邀请函一事约定:被告给原告做20个客户的商务邀请函,每人1000元,在5个工作日内做好,由原告先付15000元订金。之后,原告汇付了15000元订金。因被告未按约定日期做好商务邀请函,经原告要求,被告先退还了其中4000元订金。2010年1月19日、21日被告交付了做好的两份商务邀请函。对其余订金,经被告同意,原告写下合同协议:2010.1.22日,沈某某说会给张某某翻译老外8500元整,一个星期给钱。被告在该合同协议中签名并签具了日期。之后,被告未按约履行。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签名的合同协议等证据及原告方陈述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至今未按约完成承揽工作,原告有权解除承揽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订金。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视为其对本案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订金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