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下商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新盈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品悦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新盈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品悦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商初字第1659号原告:杭州新盈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73号杭州东升服装小商品市场四楼商务楼1号、2号。法定代表人:王群。委托代理人:俞华燕、汪力,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品悦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70号401、502、601、801室。法定代表人:蔡安平。原告杭州新盈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盈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品悦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盛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盈公司委托代理人俞华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品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盈公司起诉称:2009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购货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酒店用品,双方另就货物单价、数量、规格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提供酒店用品,共产生296200元货款。迄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2145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绝支付。故诉请法院判令:一、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2145元、违约金2962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新盈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以下证据:1、《购货合同》一份,以证明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结算单八份、销售清单十份、入库单二份、确认单一份,以证明截止2010年3月24日,经双方确认被告向原告采购酒店用品金额共计296200元,被告尚欠原告70000元货款的事实。3、销售清单、入库单各一份,以证明2010年6月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采购2415元酒店用品的事实。被告品悦公司未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新盈公司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对其主张的事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9年12月27日,原告新盈公司与被告品悦公司签订《购货合同》一份,约定由新盈公司向品悦公司提供果斗、烛台等酒店用品,货款共计205000元,交货日期为2009年1月7日,如果货有多可退,货款结算方式和期限为预付定金30%,货到现场验收合格付50%,余额在开业后一个月付清,过期交(提)货或延期付款的,按该合同的总货款的10%偿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新盈公司陆续向品悦公司供应酒店用品共计价值298345元,品悦公司已支付货款246200元,尚欠货款52145元未付。本院认为,原告新盈公司与被告品悦公司间签订的《购货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被告品悦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新盈公司要求被告品悦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合同约定的总货款为基数,故原告以296200元货款为基数计算违约金的方法不当,本院予以调整。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已无解除的必要,故本院对原告新盈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品悦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新盈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货款52145元。二、被告杭州品悦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新盈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违约金2050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新盈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9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38元,合计1760元,由被告杭州品悦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55元,由原告杭州新盈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05元。其余922元退还原告杭州新盈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判员 叶盛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