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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湛麻法执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湛江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与何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江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何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湛麻法执字第232-4号申请执行人:湛江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地址:湛江市麻章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丹,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柏。申请执行人湛江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何柏向申请执行人湛江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支付151185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柏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信部门没有存款,土地、房产、工商等部门没有登记资料,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柏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09)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茂林审判员  陈 林审判员  林其碧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殷宝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