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涡民一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马荣美诉马品付、马振华、耿昆皊土地承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荣美;马品付;马振华;耿昆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涡民一初字第1484号原告马荣美,女,33岁,汉族,住涡阳县闸北镇。被告马品付,男,58岁,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马振华,男,35岁,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哥哥)被告耿昆皊,女,35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荣美诉被告马品付、马振华、耿昆皊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荣美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荣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荣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40元由原告马荣美负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伟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涡民一初字第887号原告:潘云,女,汉族,46岁,住涡阳县城关镇胜利中路南红旗巷**。委托代理人:王洪涛,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善林,男,汉族,46岁,,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政,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云诉被告刘善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100元由原告潘云负担。审判员方理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李晋红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涡民一初字第648号原告尹晴晴,女,24岁,汉族,,,住涡阳县城西镇李庄村尹塘委托代理人:陶晓宇,涡阳县东城法律服务所主任。被告马杰,男,26岁,汉族,,住涡阳县城关镇马沙滩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晴晴诉被告马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晴晴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晴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晴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100元由原告尹晴晴负担。审判员方理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李晋红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涡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周仁义,男,35岁,汉族,市民,,住涡阳县城关镇北环路**被告:张彩,女,44岁,汉族,市民,住,住址同上/div>被告:周利,男,46岁,汉族,市民,住,住址同上/div>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仁义诉被告张彩、周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仁义于2010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仁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仁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周仁义负担。审判员方理二0一0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李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