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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二初字625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贺军与被告西安申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郭小虎和被告高锐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军,西安申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郭小虎,高锐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二初字625号原告贺军,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申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红会巷4号。法定代表人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郭小虎,男,1967年3月1日出生。被告高锐,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军与被告西安申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郭小虎和被告高锐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军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